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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即将出台 调解医患纠纷由院内走向院外医患关系纠结着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和谐;医患矛盾往往跟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密切相关。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在10月30日报送国务院之后,历时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即将于11月30日截止。业内人士预测,新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会在明年正式出台。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目前在医患之间参照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已经严重滞后。业内人士认为,一是原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三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鉴于以上弊端,新条例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据介绍,新条例修订的原则遵循以下三点:一是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二是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三是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围绕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新条例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新条例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当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定了启动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为人民调解明晰责任,提供专业意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新条例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 |